当前位置:首页 > 拍卖转让>(2024)2850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树木资产转让
拍卖转让
辽宁省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 GR****LN1注册后查看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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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树木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 |
挂牌价格 | **.**万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5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转让价格为增值税含税价,树木高矮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勘察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树木状况仅供参考。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自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3、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同时在**日内将受让资产全部搬离出厂区。 4、受让方实施采伐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转让方正常生产秩序及道路行车安全。受让方应遵守《辽宁省高速公路临时占道施工封闭标准(****板)》实施采伐清运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若因采伐作业导致周围设施损坏、路上行车安全事故或出现超范围采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现场采伐、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同时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 5、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在以后使用采伐木材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